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要求

时间:2024-08-15浏览数:91

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要求

一、设立条件

1. 至少有三名注册会计师,其中至少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

2.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。


3. 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、有明确的质量管理、内部控制等业务标准。


二、注册资金

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。


三、审批程序

1.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、可行性报告。


2.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。


3. 拟设事务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原件。


4. 拟聘注册会计师的身份证、资格证和职称证复印件,以及联系方式。


四、业务范围

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,包括审计业务、会计咨询、会计服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。


五、审批机关

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财政部门,其中省会及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事务所,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,地级市设立的事务所需经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。


六、其他要求

1. 不得设立异地分支机构。


2. 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审计报告。


3. 不得从企业接受回扣,支付回扣给企业。


4. 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,坚持独立、客观、公正的执业原则。


七、对从业人员的要求: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。
同时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,恪守独立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,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执业。
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要求是比较严格的,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,以确保其合法性和专业性。
同时,从业人员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素质,以确保其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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